永佃制的读书笔记【一】:
北宋末、南宋初,各地普遍实行长期租约制,田地的买主往往答应继续出租田地给原佃户,在地契上说明这一点,并写上佃户姓名,即“随田佃客”。有些地区,即使地契上没明载佃户姓名,买主依然承认原佃户的优先承佃权。随田佃客的制度有利佃户,保障佃户的承租权,不受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影响。这种习惯南宋时在江南演变成永佃制。
有时地主出卖自己的田地,欲取得新买主承诺,让他永远在原田上佃种。这种永佃权是出卖土地的附带条件,称“就行佃赁”。有时卖主不但在原地以佃户身份耕作,甚至在出卖土地时声明享有回赎权,在回赎权有效期间可以世代承佃。这是永佃制的另一来源。
宋代流行一种只抵押、不卖地的交易,赎回的权利永远属于出典人。抵押土地后,出典人仍可以自由使用土地,如果他不提出赎回,出典的状态便一直持续下去。这是永佃制的形成原因之一。承典人可以把土地转典给第三者,收取金钱;也可以向出典人支付一笔相当于典价与卖价差额的金钱,称“找贴”或“找价”。
永佃制的读书笔记【二】:
永佃农有较一般佃农更大的人身自由,生产生活亦较有保障。一些农民曾为争取永佃权而斗争。地租多为定额租制,垦荒永佃的租额较轻。田底、田面各有价格,田面价大多低于田底价,也有等于或高于田底价的。永佃制曾对某些地区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过一定的作用。但是,田面的转租和买卖,往往变成同田底平行的一种地权,出现所谓一田二主或一田多主的局面。同时,地主也可通过价买或扣抵欠租的方式,收回田面,再集土地的所有权和耕作权于一身。田面权一旦与直接生产者相分离,佃农就必须在原有地租(田底租)之外,加纳田面租,导致地租负担的加重。愈到后期,田面愈成为地主富户的兼并对象。
永佃制的读书笔记【三】:
在土地占有关系上,永佃制表现为土地的所有权同耕作权的分离,并有各自的称谓。通常前者称为田底(或田骨、粮田、大田、民田、正田、大买、大业、大苗、下皮田等),后者相应地称为田面(或田皮、质田、小田、客田、绍田、小买、小业、小苗、上皮田等)。在典型的或完全的永佃制下,地主只能收租完粮(也有佃农完粮或地主佃农各半完粮的),无权随意增租夺佃或干预佃农耕作,而佃农可退佃、转租或典卖佃权。田底、田面可分别让渡,其前提是,田面让渡不影响地主收租,田底让渡不影响佃农耕作。如佃农只能“永久”耕种或自由退佃,而不能转租和典卖佃权,则是一种不完全的或过渡形态的永佃制。上述两种永佃制常并存。